南昌白癜风医院 http://pf.39.net/bdfyy/bdfyc/150505/4618891.html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财务总监、董秘、独董、签字会计师,最低承担1.2亿元连带赔偿责任,最高承担24.95亿元连带赔偿责任。康美药业年11月24日发布《关于对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不予上诉》的公告。
法定代表人:郭文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政,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夏嬅,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揭神路东侧。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辛志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飞彪,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兴田,(个人信息隐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福信,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冬瑾,(个人信息隐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月,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锡伟,(个人信息隐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敏敏,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文驰,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庄义清,(个人信息隐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娴,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少生,(个人信息隐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建东,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焕洲,(个人信息隐去)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凯翑,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汉耀,(个人信息隐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敏,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林大浩,(个人信息隐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敏,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伟荣,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李石,(个人信息隐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雪,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镇平,(个人信息隐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忠平,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定安,(个人信息隐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忠平,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家谦,(个人信息隐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敏,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林国雄,(个人信息隐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敏,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李建华,(个人信息隐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敏,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伟荣,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韩中伟,(个人信息隐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敏,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伟荣,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王敏,(个人信息隐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纬斌,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瑜,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弘,(个人信息隐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忠平,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崇慧,(个人信息隐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忠平,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平,(个人信息隐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忠平,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煦,(个人信息隐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敏,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陈磊,(个人信息隐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敏,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号-房。
执行事务合伙人:蒋洪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岚,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龙,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文蔚,(个人信息隐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忠平,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静璃,(个人信息隐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忠平,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清,(个人信息隐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忠平,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创升,(个人信息隐去)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竹盛,广东思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子忏,广东思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投资者与被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李定安、罗家谦、林国雄、李建华、韩中伟、王敏、张弘、郭崇慧、张平、唐煦、陈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顾华骏、刘淑君经11名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诉讼请求相同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一并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本院于年12月31日依法受理,并经审查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年3月30日,原告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投资者向本院申请追加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杨文蔚、张静璃、刘清、苏创升为本案被告。年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称接受了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本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于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华骏、黄梅香等投资者代表人投服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政、朱夏嬅,被告康美药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应飞彪,被告马兴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福信,被告许冬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月,被告邱锡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敏敏、向文驰,被告庄义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娴,被告温少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建东,被告马焕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凯翑、陈丹丹,被告李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陈雅雪,被告马汉耀、罗家谦、林国雄、唐煦、陈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敏,被告林大浩、李建华、韩中伟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敏、盛伟荣,被告王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讳斌、唐佳瑜,被告江镇平、李定安、张弘、郭崇慧、张平、杨文蔚、张静璃、刘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忠平、任杰,被告正中珠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岚、周小龙,被告苏创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竹盛、谢子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投服中心代表原告顾华骏、黄梅香等名投资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马兴田、许冬瑾赔偿案涉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2.判令马兴田、许冬瑾赔偿案涉投资者的佣金、印花税、利息,佣金标准统一为万分之三,印花税标准统一为千分之一,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3.判令其他被告对案涉投资者的上述损失承担全部的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一、所有被告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责任。(一)本案各被告均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对象,依法均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没有必要区分有关独立董事(江镇平、李定安、张弘、郭崇慧、张平)、副总经理(李建华)和总经理助理(唐熙、陈磊)等责任人员的参与及过错程度。《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高管已尽勤勉尽责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正中珠江及责任人员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足以认定正中珠江在对康美药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违反审计准则及职业道德守则,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正中珠江及责任人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关于投资者的损失核算方法。本案中,虚假陈述日为《年年度报告》的公告日即年4月20日,揭露日为自媒体上有文章质疑康美药业存在财务造假的年10月16日,基准日为年12月4日,基准价为12.7元,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所有投资者损失。由于本案涉及众多投资者,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所有投资者的损失进行核算。三、案涉投资者的损失不包含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否存在及具体构成的举证责任在被告,被告并未提出证据证明系统性风险存在,故应推定风险不存。如果将“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列为争议焦点,同意由法院委托专业机构核定。四、虚假陈述案件已经取消行政前置程序,本案的审理结果无需以刑事案件或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康美药业辩称,一、本案(包括所有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揭露日为年10月16日,基准日为年12月4日,基准价为12.7元。二、行业风险、系统性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的股价下跌,应当从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一)扣除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系统风险的论述。(二)实施日年4月20日至揭露日年10月16日期间,康美药业涨跌幅为4.96%;股价最高日年5月28日至揭露日年10月16日期间,康美药业涨跌幅为-28.21%。(三)康美药业股价最高日至揭露日的股价走势与大盘指数、行业指数高度一致,呈明显下跌走势。本案投资者损失与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呈现出紧密关联性。(四)如果综合考察涉案期间上证指数、深成指、中证医药指数三股指的平均跌幅为26.91%,则系统风险扣除比例为95.39%。(五)涉案期间存在明显的系统性风险诱因及系统风险。年,全球经济发展形势严峻,全球股市系统性暴跌,上证综指连续跌破了、、、的整数关口。(六)涉案期间存在明显的行业风险诱因及行业风险。年,受宏观经济下行、金融去杠杆造成融资紧缩以及产业政策调整影响,医药行业的经营风险急剧累积,康美药业及其同类上市公司股价均因行业风险而遭受不同程度的下跌。三、投资者关于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等的计算亦存在错误。马兴田辩称,一、从年开始,全球经济发展形势严峻,证券市场对此反应非常强烈,整体下跌幅度较大,康美药业股价下跌的部分原因系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应当扣除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引起的损失。二、涉案期间,受宏观经济形势、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医药行业股价整体呈现下跌趋势,下跌幅度普遍较大。医药行业风险这种系统风险无疑也对康美药业股价的下跌造成一定影响,亦应当扣除相应比例的损失。三、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康美药业的股价从年5月28日最高值27.95元一路下跌到年10月16日19.99元,跌幅超过28.48%。此时,康美药业的虚假陈述尚未揭露,股价下跌与案涉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充分证实康美药业股价下跌遭受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重大影响,应当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波动导致的股价下跌比例。综上,康美药业股价下跌系多种因素共同导致的,投资者由系统风险遭受的投资损失与案涉信息披露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应当予以扣除。许冬瑾的答辩意见与马兴田一致。邱锡伟辩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邱锡伟作出的事实认定错误且证据不足。并未组织、策划相关人员转移上市公司资金及实施涉案财务造假行为,仅基于董秘职务签署了《年年度报告》《年年度报告》《年半年度报告》,对该职务过失行为,自愿承担该期间的法律责任。年10月19日提出辞职后已离开康美药业,不应对之后投资者买入康美药业股票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庄义清辩称,一、涉案期间,康美药业受到大盘系统风险和医药行业系统风险因素影响下跌的特征显著,本案应当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的相应比例的损失。二、没有参与涉案造假活动,不应当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大小直接认定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对公司的财务工作已尽到一定的勤勉尽责义务,不具有民事侵权责任的过错。三、如果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在工作收入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非承担连带责任。温少生辩称,一、康美药业股价下跌系由多种因素共同导致的,应当扣除相应损失。二、因不掌握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情况,也不是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虚假财务资料的提供者和撰写者,以监事身份签字已经尽到一定的勤勉义务。三、过失轻微且未从案涉虚假陈述中获益,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马焕洲辩称,一、康美药业股价下跌,主要是受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影响,投资者诉请的投资损失不应被支持。二、《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行政责任不能作为马焕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未参与案涉康美药业公司年报的制作,也没有对年报提出异议的能力,已勤勉尽责履行监事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不是虚假陈述信息的策划者、决定者,并未从公司虚假陈述的行为中获得利益,这类较轻微过失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获得工作收入范围为限。李石辩称,对案涉违法行为不知情、未参与,不存在过错。投资者主张的损失差额应当剔除受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部分。林大浩辩称:一、不能因受到行政处罚而推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二、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任何动机。客观上无介入涉案信息披露违法事宜的可能,已尽力避免案涉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的情形,防止因信息披露不实导致康美药业股东及中小投资者的损失。三、在核查涉案虚假陈述行为的过程中勤勉尽责。李建华、韩中伟、马汉耀的答辩意见与林大浩相同。罗家谦辩称,一、不能因受到行政处罚而推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二、对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也从未主动参与实施任何虚假陈述行为。林国雄的答辩意见与罗家谦基本一致。另辩称,年因身体原因已逐步减轻和退出康美药业的工作。唐煦、陈磊辩称,一、年1月28日起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并未签字确认《年年度报告》《年年度报告》以及《年半年度报告》,未参与实施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年年度报告》对唐煦、陈磊作出行政处罚,与投资者主张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王敏辩称,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不等同于具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责任的过错。二、康美药业的违法行为较为隐蔽,难以察觉。三、未参与涉案违法行为,在本案中并无不当行为或工作过失。在职责范围内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江镇平、李定安、张弘、郭崇慧、张平辩称,一、作为独立董事在履职期间认真审阅公司报告,依据个人专业独立形成并明确表达意见。虽然客观上未能识别和发现康美药业案涉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但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和对上市公司投资者权利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