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后投诉,市场监管局直接不受理,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陈XX……

被申请人: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投诉处理决定,年11月2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年12月5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本人的1条投诉举报重新处理。3、确认被申请人下属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并依法严肃处理。

申请人称:

1、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的身份认定,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消费者是指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所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是相对于**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不是使用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生产或者职业活动,或者不是将其再次投入市场交易经营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条理的范围。其次消费者身份不因知假买假,主张所谓的动机而受到否定,民事行为的动机不影响合同效应,食品安全法设置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未限制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因此本人陈右升在购买问题食品,明知商品不合格而购买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影响其作为消费者向违法经营者索赔的权利。

2、职业打假人系知假买假的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的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管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因此依法生产经营接受社会监督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而举报和监督是社会公众消费者的权利,知假买假并索赔是消费者主动行使监督的一种方式,其中包含职业打假人以消费者的身份,主张权利的情况,职业打假人就是时常主动行使监督权利的消费者,应当予以支持,支持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人专业打假,请求惩罚性赔偿,与普通消费者请求损失赔偿,惩罚性赔偿所能达到的效果并无不同,客观上能有效弥补行政执法力量不足,净化市场秩序,遏制假冒伪劣。

3、食品药品领域司法解释已明确知假买假可以依法主张权利,《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问题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者主张权利,生产者**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了明确了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权利,因此,本人事前知道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事实,是不影响其依法索赔的权利,此外最高人民**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第号建议的答复意见认为: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表明考虑到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可见最高人民**文件明确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对知假买假包括职业打假人主张权利予以支持,由于食品安全涉及民生,国家在立法与执法中均予以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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