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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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黄冈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章琪)“执行回转款已经收到了,多亏了检察院。”7月18日,黄梅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何剑文带领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干警来到黄梅镇盘龙山村,对一起执行监督案进行回访,该村党支部书记对检察机关及时监督帮助村集体挽回损失的行为表示感谢。

年6月8日,盘龙山村村委会与石某某签订《盘龙山村通村公路承包合同书》,约定将该村总长度为2.9公里路面硬化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石某某施工。工程于年底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年11月24日,双方经结算,工程总价为54.6万元,除工程质量未达标的4万余元扣款,村委会与石某某之间的工程款全部结清。

然而,石某某认为该4万余元并非工程质量未达标的扣款,而是村委会拖欠的工程款,遂于年10月22日向黄梅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盘龙山村支付拖欠的4万余元工程款。法院在盘龙山村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支持了石某某的诉请。

年7月,盘龙山村不服法院判决,向黄梅县检察院申请再审。接到申请后,承办检察官经调查取证,审查认为该4万余元为质量缺陷扣款,原审判决可能存在错误,为避免村委会因强制执行遭受损失,黄梅县检察院立即向黄梅县法院发函,要求其暂缓执行。

随后,黄梅县检察院向黄梅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经过法院裁定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石某某不服再审结果提起上诉,年10月15日,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黄梅县检察院积极与县法院沟通,建议其及时向盘龙山村返还元执行款。年7月,黄梅县法院作出执行回转裁定,元的执行款打到了盘龙山村的账上。

至此,这起历时两年多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从再审检察建议、上诉、二审,再到执行回转,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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